2013-5-14 11:06
sinta
終極勝訴 變性人W可結婚
[youtube]BG_9NXhxSEw[/youtube]
【本報訊】終審法院昨裁定《婚姻條例》及《婚姻訴訟條例》違憲,裁定條例中拒絕變性人結婚是違反《基本法》保障的結婚權利,條例中指的女性,是包括已進行變性手術的女性,裁定由男變女的W小姐勝訴,判變性人有權結婚。經歷四年漫長官司,已完成變性手術的W小姐,將可獲婚姻登記官確認她以女性身份與男友結婚。W笑謂:「終於可以抬起頭做人。」
記者:黃幗慧 楊家樂 戴國輝 陸羽平
[img]http://static.apple.nextmedia.com/images/apple-photos/apple/20130514/small/14la2p03.jpg[/img]
■獲終極勝訴的W因為緊張,只願透過電話接受傳媒訪問。易仰民攝
終院昨日以4比1裁定W勝訴,但暫緩執行判決12個月,讓有關部門考慮立法事宜。現年30多歲的W在09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,經歷兩度敗訴,昨終於獲勝。聲線有如一般女性的W,在律師安排下接受傳媒電話訪問:「非常高興,終於可以喺香港同我深愛嘅男朋友結婚嘞。」
[img]http://static.apple.nextmedia.com/images/apple-photos/apple/20130514/small/14la2p02.jpg[/img]
■代表律師韋智達昨拿着鮮花,表示打算送給W。
促政府立法保障權利
她說將會籌備結婚,形容自己是活生生的例子,不放棄終取得成功。她鼓勵其他變性人或有性別認同障礙的人不要放棄,要勇敢面對自己。她敦促政府立法保障變性人的權利,例如在求職時免受歧視。
W於08年在港完成變性手術,獲醫管局發信確定她的新性別,同年8月獲發新身份證,惟3個月後向婚姻登記官致函要求與男友結婚時卻被拒,理由是因為W並非兩條條例中所指的「女人」。
本港制訂條例時,認定繁殖性交是婚姻的主要成份,必須以生理因素來評定其性別。但首席法官馬道立不認同,指香港這個多元文化社會,男女結婚的最大目的是希望共同生活,認為法例沒有規定結婚一定要生兒育女,就算過了生育年齡、絕育或不想生育的人都可以結婚。他指或者社會上仍有許多人以生育為結婚的最大原因,但同時也有很多人不認同,有人結婚但不生育,也有人生育後卻不結婚,這類人都不會受到社會嚴重批評。
包致金:結婚是人權
此外,要評定變性人的性別,亦要考慮他生理、心理及社會等情況。從心理而言,變性人經歷長期折磨,戰勝自己的觀念、爭取社會的認同,都足以證明他們的新性別。過去數十年,社會對變性人的態度亦有改變。W的性器官已作出不能逆轉的改變,但若因為他們與生俱來、不能改變的變色體,認為W是一個「假女人」而不准她結婚,對她並不公平。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則認為結婚是人權,憲法下的人權是要保護小眾,尤其是被誤解的小眾,他們的私人生活應獲得尊重。常任法官陳兆愷是唯一持相反立場的法官,他認為若指結婚與生育全無關係這說法,是不切實制。接受變性人結婚牽涉法例上的重大改變,陳官認為需要廣泛諮詢才能立法。
終院以4比1裁定兩條條例違憲,條例中所指的女人包括變性女人。暫緩執行的12個月限期過後,無論到時是否有新法例,W都有權與男人結婚。至於未完成全部變性手術的人士,則未有下定案。終院亦訂明,裁決不等於容許同性婚姻。政府回應表示尊重裁決,而平機會亦歡迎裁決,呼籲政府盡快修例,社會應停止對變性人士的歧視和偏見。
案件編號:FACV4/12
終院與上訴庭裁決分別
【終審法院】
法例無規定結婚一定要生兒育女
是否女性,應從生理、心理及有否接受變性手術作決定
因為大眾不認同而不准變性人結婚,是違反基本權利
【上訴庭】
婚姻只容兩性結合,傳宗接代是目的之一
變性手術不能逆轉與生俱來的性別
社會未有共識,對變性人仍有歧視
來源:[url]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news/art/20130514/18259591[/url]